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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逻辑与实务要点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22日 作者:潘燕 潘珑月 朱李越

2026年4月3日,国家数据局正式发布《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标志着我国数据产权登记制度迈入全国统一、规范运行、体系化落地的全新阶段。作为落实“数据二十条”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的核心实操文件,《指引》既是破解数据权属模糊、流通信任不足的关键抓手,也是衔接数据要素流通、资产入表、融资增信、司法维权的基础制度支撑。

 

一、制度出台的时代背景与顶层逻辑

 

国家层面:产权分置奠定制度根基

自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数据列为第五大生产要素以来,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建设进入快车道。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确立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核心制度,搁置所有权争议,聚焦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成为数据产权登记的顶层设计依据。

 

国家数据局组建后,统筹推进全国数据产权登记体系建设,明确数据产权登记的必要性、凭证的效用等核心问题,摒弃所有权的思维,构建适配数据非实体、可复制、多主体共享特性的产权登记制度。

 

实践层面:多元登记亟待统一规范

此前行业内已形成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数据要素登记、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数据资产登记等多元实践,但各类登记概念边界模糊、标准互不统一、凭证效力不一,其中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聚焦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数据资产入表服务于会计核算与资产评估,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侧重监管合规,均无法覆盖全类型数据的产权公示需求。《指引》以“数据产权登记”为统一载体,整合各类登记场景,将登记客体覆盖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全形态,实现制度整合、标准统一、全国互认,填补了全国性数据产权登记规则的空白。

 

地方层面:贵州先行筑牢实践底座

作为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贵州始终坚持立法先行、制度筑基,构建了全国领先的数据要素治理体系。特别是《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的正式施行,从地方立法层面明确了数据要素登记的法律定位,确立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全省唯一法定数据交易场所的公共属性,为数据产权登记、合规流通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同步出台《贵州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实施方案》《贵州省数据要素登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等地方标准,形成“法规+政策+标准”三位一体的制度支撑,破解了产权登记“无依据、无标准、无体系”的行业痛点。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作为全省数据交易场所,截至目前,已累计登记要素5154项,覆盖农业、工业、文旅等多领域,实现区块链存证、统一赋码、互认互通,登记凭证广泛应用于流通交易、资产入表、融资担保等场景,为国家《指引》的落地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地方实践样本。

 

二、核心概念厘清:破除物权化认知,回归登记本质

 

学界主流观点与国家数据局官方解读一致明确:数据产权≠民法物权,这是理解《指引》的核心前提,也是区别于传统不动产、动产登记的根本特征。

 

数据产权的法定内涵:三权分置,动态确权

《指引》严格对标“数据二十条”,将数据产权界定为财产性权利集合,而非单一绝对权,明确三大核心权利边界:

数据持有权:合法持有、管控数据的权利,核心是占有与保护,不以流通为前提;数据使用权:加工、聚合、分析数据并形成衍生数据的权利,核心是价值开发;数据经营权:转让、许可、出资、担保等市场化流转的权利,核心是交易增值。

 

同时确立权利独立、分项登记、多元共享规则:三权可单独登记、分别流转,同一数据的同一权利可由多主体并行享有,完全适配数据可复制、非排他的物理属性,摒弃了物权“一物一权”的传统逻辑。

 

登记凭证的核心定位:公示公信,初步举证

《指引》确定了数据产权登记凭证的证明效力,其核心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不创设所有权:登记机构仅审查数据描述准确性、来源合规性、权利清晰性,不作出终局性权属判定;证据优先效力:登记凭证是数据来源合规、权利归属的初步推定证据,在交易、仲裁、诉讼中具有优先举证效力;简言之,《指引》构建的是权利公示制度,而非权利创设制度;是信任背书工具,而非产权终局裁判文书。

 

三、《指引》的核心制度创新与实操要点

 

《指引》以“全国统一、便捷高效、合规审慎”为原则,构建了全流程、标准化的登记体系,核心创新契合市场需求与学术理论,兼具制度刚性与实操灵活性。

 

登记客体:全域覆盖,边界清晰

明确合法持有数据均可登记,区分公共数据与市场数据差异化规则:党政机关原始公共数据不予登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形成的衍生产品可登记,公用企事业单位服务数据合规登记,全面覆盖非流通数据、自用数据、交易数据全场景,回归产权登记的本源价值。

 

同时划定刚性底线,明确涉密数据、违法采集数据、未脱敏个人信息、权属模糊数据不予登记,从源头防范合规风险,坚守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红线。

 

审查机制:审慎合规,量化标准

《指引》确定了审慎合规的审查机制,从数据描述的准确性、数据来源的合规性、数据产权的明确性方面等方面规定审查原则,并采用“书面+核实”的审查方式。对于市场热议的衍生数据,《指引》规定以使用权为前提要求、实质性差异为根本的标准,契合学界“贡献确权”核心观点——衍生数据产权以实质性加工、价值增值为判定依据,弱化主观判断,强化客观标准。

 

登记程序:闭环管理,司法衔接

《指引》确定了产权登记的系统程序,构建“申请-受理-审查-公示-异议-存证-发证”的全链条闭环登记程序,形成环节完备、权责明确、全程留痕的业务操作规范,全面提升登记工作的统一性与严谨性。在公示环节,披露权利主体、数据类型、权利种类等核心公示信息,实现登记公示公信力与数据安全保护的有机平衡;在异议救济环节,健全全周期异议处置机制,明确异议受理、核查、反馈、处置的时限与规则,强化与司法保全、争议解决程序的衔接,构建登记行为与司法终局裁判相协同的双重保障机制,维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保障数据产权登记秩序稳定有序。

 

凭证应用:场景赋能,全国互认

明确登记凭证在流通交易、资产入表、融资入股、争议解决、政策扶持五大场景的证明效力,要求全国数据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重复审查、重复收费,打破地域壁垒,为全国统一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提供基础支撑。

 

四、制度价值:降本增效,激活数据要素价值

 

《指引》的核心价值,不在于解决“数据归谁所有”的终极问题,而在于通过标准化登记、可视化公示、权威化背书,破解数据要素市场三大核心痛点。

 

降低流通信任成本统一登记标准与凭证效力,解决市场主体“权属难证明、交易难信任”的难题,减少重复合规审查,提升数据流通效率。

 

明晰权利行使边界推动市场主体从“粗放式持有数据”向“精细化主张权利”转变,明确持有、使用、经营的权利范围,减少权属纠纷,强化权益保护。

 

赋能产业创新发展为数据资产入表、质押融资、股权投资提供权威凭证,打通“数据-资产-资本”的转化通道,激发企业数据开发利用的积极性。

 

衔接司法合规治理为数据权益纠纷提供标准化举证依据,适配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权属纠纷裁判规则,推动数据治理法治化、规范化。

 

五、实践展望:守正创新,推动制度落地见效

 

数据产权登记属于新型民事财产登记制度,系数据要素市场化背景下创设的新生制度,其落地见效需兼顾国家统一标准、地方实践创新、行业容错发展。结合贵州实践与国家制度要求,未来需聚焦三大方向发力:

 

一是深化地方与国家制度衔接,依托贵州立法与实践优势,优化登记流程、细化审查标准,积极推动国家《指引》的率先落地,形成示范效应。

 

二是强化登记与产业场景融合,聚焦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业数据流通、文旅数据增值等重点领域,扩大登记覆盖面,释放凭证应用价值。

 

三是建立包容审慎的监管机制,明确登记机构故意、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在严守合规底线的前提下,鼓励登记模式、技术应用、服务场景的探索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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