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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调查破局:中国企业主动应诉的战略启示(上)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15日 作者:贺湘君 段晨奔

前言:美国的“337调查”对于很多中国企业来说是一个不愿面对的问题,有的企业甚至会在收到调查通知后刻意回避,缺席判决从而产生一系列的不利后果。但其实通过全面了解337调查,把握节奏程序,采取积极主动的应对方式有时反而能取得对企业更有利的结果。本文因篇幅较长,计划拆分为上下两篇发布:首先以中国企业主动介入337调查的案例为引子,对337调查进行科普式介绍;随后详细解读337调查中的主动介入机制,以及介绍公共意见提交对救济令的影响;最后为为中国企业应对337调查的整体战略出谋划策。

 

一、案情全景与337调查程序介绍

 

2025年3月1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公布终裁结果,裁定在韩国三星显示发起的OLED专利337调查中不存在违反《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的情形。这一案件中,我国企业京东方主动介入调查并发挥了重要作用,主动维权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成为可供诸多企业借鉴的宝贵样本。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案例的重要意义,我们需要先了解337调查程序。

 

1.337调查程序介绍

概述

美国337调查是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进行的贸易调查,主要调查进口产品是否存在侵犯美国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版权等)或者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这是一项准司法程序,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负责执行。

 

337调查通常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发起,原则上也可由ITC自行发起,对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和裁处。一旦337调查认定侵权行为存在,外国出口产品将被禁止进口和禁止在美国市场销售,且无法规避。对于全球业务的侵权人而言,产品无法在美国市场销售影响其国际市场份额,同时其在美国市场上的侵权行为导致的信誉受损不仅影响美国市场,还可能波及到全球业务合作伙伴和客户的信任。此外,财务上也可能受到重大影响,例如需要支付高额的诉讼费用和赔偿。

 

流程框架

337调查程序有着严格的流程和时间框架。在ITC启动337调查后,首席行政法官将为该案件指定一位行政法官主持调查。337调查虽然不是由司法机关负责,但其调查程序、调查方式与美国民事诉讼有许多相似之处,一项完整调查的程序可大致分为以下阶段:立案、证据开示程序、开庭、行政法官初裁、ITC复审、ITC终裁和总统审查。

 

立案:当美国企业认为进口产品侵犯其知识产权或存在不公平竞争行为时,可向ITC提交申请。ITC会在收到申请后的30天内决定是否立案。

 

证据开示:立案后进入证据开示阶段。双方当事人需在规定时间内交换证据,这一阶段通常持续数月。当事人可以通过传票等方式获取对方的相关信息和证据。

 

听证会:证据开示结束后,举行听证会。双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陈述观点、出示证据,并进行辩论。听证会是双方展示自己立场和证据的重要环节。

 

初裁:听证会结束后,ITC行政法官会在大约6 - 9个月内作出初裁。初裁结果包括是否存在违反337条款的行为以及相应的救济措施。

 

终裁:初裁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上诉。ITC会在收到上诉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复审,并作出终裁。整个337调查的标准周期为16 - 18个月。

 

总统审议:在ITC作出终裁后,总统有权在60天内进行审议,并可以否决ITC的决定。这一特殊机制体现了美国行政权力对337调查结果的最终干预。

 

上述一系列机制确保了337调查的严谨性和公正性,也为企业在应对调查时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和应对方向。

 

救济措施

在337调查的案件中,如果ITC认定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知识产权,则有权采取救济措施为专利权人提供保护,主要包括排除令、禁制令、罚款、扣押等形式。

 

a.全面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

由于侵犯原告专利的行为十分普遍,不能具体确定侵权产品的所有来源,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普遍排除令,一般性地禁止此种产品的进口。授权海关在边界执行,禁止所有相同的侵权产品进口美国,而不管其所有人、进口人、收货人及其代理人是否为被诉人,也不区别原产地或生产商。

 

b.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

针对违反“337条款”的特定被诉人的侵权产品由美国海关排除进口。这不仅包括被诉人涉案类型的产品,还包括被诉人侵权产品的下游产品,及其现在和以后生产的存在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所有类型的进口产品,使被诉人的侵权产品被全面排除到美国市场之外。由于这一排除令不仅涉及诉争案件的产品,更会给被诉人其他产品的销售带来影响,具有很大的威慑力。

 

c.停止与禁止令(Cease & Desist Order)

当货物己经进口到美国,并在美国开始销售的情况下,此时发布进口排除令已经不可能阻止侵权行为。则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签发禁止令,禁止令要求从事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人停止从事涉及的不正当方法或行为,禁止的范围不仅包括在美国国内的销售行为,也包括市场开发、分销、广告宣传以及聘用代理商和分销商的行为。

 

d.罚款(Civil Penalty)

当事人违反ITC发出的排除令和禁止令的,将会面临每日10万美元,或者是相当于其每日违法进入美国之商品价值两倍的民事处罚,由ITC取两者中较高金额者。该罚款和利息应交付美国,并可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哥伦比亚特区或违反发生的地区联邦巡回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追回。

 

e.扣押和没收产品令(Seizure and Forfeiture)

如果ITC曾就某一产品发布过排除令,而有关企业试图再次将其出口到美国市场,则ITC可发布没收令,即没收所有试图出口到美国市场的侵权产品。

 

后续程序

任何受到ITC终裁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可在ITC仲裁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上诉。CAFA的裁决包括决定是否维持ITC的原判或改判,或者发回ITC重申。理论上,如果当事人对CAFC判决不服,还可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上诉。但最高法院极少受理此类案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CAFC的裁决通常是终局裁决。

 

2.三星显示发起337调查始末

2022年12月28日,三星显示向ITC申请对美国17家手机维修屏厂商针对OLED维修屏启动337调查,并申请普遍排除令(GEO)、有限排除令(LEO)和禁止令(CDO)。这意味着除了被列明企业,还将不分来源地禁止所有同类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并停止包括销售、库存、宣传、广告等在内的侵权行为。

 

2023年1月27日,ITC正式启动调查。虽然调查对象是美国厂商,但这些厂商使用的面板主要来源于中国企业,这也反映出三星申请发起此次调查的目的是打压中国面板企业,一旦发布禁制令,将会影响到整个国内的OLED产业链。

 

2023年2月22日,京东方等企业意识到此次调查的结果将影响重大,主动申请介入调查;3月13日,ITC行政法官批准了京东方的申请。

 

2024年11月,ITC初裁“京东方侵犯了三星显示的三项专利,美国进口商和批发商侵犯了三星显示的四项专利”,但ITC拒绝了三星要求全面禁止进口与销售京东方产品的请求,称并未发现任何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或不公平竞争行为。

 

2025年3月19日,ITC公布终裁结果,裁定在本调查中不存在违反《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的情形。

 

这一终裁结果意义重大,涉案企业的产品可以继续正常进入美国市场,不受三星显示所请求的普遍排除令等限制。相关企业可以继续为美国市场提供OLED维修屏,保障了维修屏市场的供应稳定。对于整机供应链而言,以京东方为例,其作为苹果手机的主要面板供应商,终裁结果确保了其能够按时、稳定地为苹果提供面板,维护了整机供应链的正常运转。同时,这也为中国OLED产业链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助于提升中国企业在全球显示产业中的竞争力。

 

二、主动介入机制解析

 

在前面介绍的案件中,京东方本不是337调查的当事方,而是在意识到案件可能带来的重大影响后,利用主动介入机制加入了案件调查。通过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自身产品并未侵犯三星显示的专利;利用自身的技术实力和研发成果,对三星显示的专利进行分析和评估等一系列措施,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最终也是取得了满意的结果。本部分将对主动介入机制进行解析介绍,让企业可以了解并利用好这一机制,有效维护自身的利益。

 

1.法律依据

主动介入机制是337调查程序中的重要规则,允许与337调查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非当事方参与到调查程序中。这一机制的法律来源是《美国联邦法规》第19编第210.19条款,为那些虽未直接涉诉,但权益可能受到调查结果影响的主体提供了表达诉求的途径,它与ITC立案规则、证据规则等共同构成了337调查的程序框架,确保调查能够有序进行,增强了调查程序的公正性和全面性。在第一部分提到的案例中,京东方正是以有利害关系为由申请加入的调查。

 

2.主体资格

申请主动介入的第三方需要证明自身是利害关系方,一般是通过提供证据表明其在经济利益、市场地位或技术关联等方面与案件存在紧密联系,以及调查结果对其业务的潜在影响。在本文提到的案件中,京东方作为显示技术领域的重要企业,调查结果可能对其市场份额、技术发展和商业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具备介入资格。常见的利害关系方还有以下几种:

专利许可人,当被许可产品涉及337调查时,专利许可人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例如,若调查结果导致被许可产品被排除进口,专利许可人的许可费收入可能减少。在这种情况下,专利许可人有权申请介入调查,以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

 

专利池管理者,专利池是多个专利所有者将其专利组合在一起形成的集合,管理者负责专利池的运营和许可。可能与涉案专利存在关联,其利益可能受到调查结果的影响。例如,若调查涉及专利池中的部分专利,专利池管理者可能因专利的有效性或侵权判定结果,影响其许可业务和收益。因此,专利池管理者在证明实质利害关系时,需提供与专利池运营、许可相关的经济数据和业务计划等证据。

 

标准制定组织,标准制定组织在行业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制定的标准可能涉及众多专利。当337调查涉及标准必要专利时,标准制定组织可能需要介入以维护标准的公正性和稳定性。标准制定组织证明实质利害关系时,需说明调查结果对标准实施、行业发展的潜在影响,提供相关的行业研究报告和标准制定文件等证据。

 

下游厂商,下游厂商依赖涉案产品进行生产经营,调查结果可能影响其供应链和生产计划。例如下游组装厂商依赖涉案产品进行组装生产,如果涉案产品被禁止进口,这些厂商将面临原材料短缺的问题,影响其正常生产和市场供应。因此,这些下游厂商基于商业利益的考量,具有申请介入调查的资格。

 

3.时限与形式要求

介入申请有明确的时间窗口,通常要求在立案后30天内提交。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调查程序的高效进行,避免因过多的介入申请导致程序延误。在这30天内,利害关系人需尽快评估自身利益与调查事项的关联程度,并决定是否申请介入。只有特定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延期,例如,若申请人能够证明存在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或者有新发现的重要证据需要时间准备等,行政法官可能会考虑批准延期申请。

 

材料准备规范方面,申请人需在申请中详细说明自身与调查事项的利害关系,包括商业利益的具体体现、可能受到的影响等,还需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以支持其申请说明。这些材料需要在EDIS系统上填写并上传,系统会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申请符合形式要求,随后由行政法官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决定是否批准介入申请。

 

4.介入策略的选择

主动介入根据参与程度的不同,又分为完全介入与有限介入两种形式,各有利弊,介入方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谨慎选择采取哪种策略。

 

完全介入意味着介入方全面参与调查程序,享有与当事方相似的权利,包括提交证据、参与庭审、提出法律意见等。其优点是能够充分表达自身诉求,对调查结果产生较大影响;但是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源,例如在证据提交方面,需要提交与案件相关的全面证据以支持其主张,会让企业承担较高的成本。

 

有限介入则限制了介入方的参与范围,通常只能在特定事项上发表意见或提交证据。其优点是成本相对较低,介入方可以根据自身利益选择重点关注的事项,只需在其介入的特定事项上提供证据;但是对调查结果的影响力相对较小。

 

以本文中提到的案件为例,京东方在早期选择全面介入,有更多机会参与证据的收集和整理过程,能够更早地了解案件的证据情况。这有助于在证据开示阶段更好地准备自己的证据,提出更有针对性的主张,从而在调查中占据更有利的地位。

 

5.介入后的权利与义务

介入方参与庭审的权限范围通常根据其介入的方式和程度而定。完全介入的介入方一般可以像当事方一样参与庭审的各个环节,包括陈述观点、询问证人、进行辩论等。有限介入的介入方则可能只能在特定问题上发表意见。

 

提交法律意见方面,介入方有权就案件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但需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格式要求。法律意见应基于事实和法律规定,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

 

为避免程序滥用,介入方需承担保密义务。介入方在参与调查过程中可能接触到当事方的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若介入方违反保密义务或其他程序规则,可能面临ITC的纪律处分,如罚款、限制参与调查等。

 

对于涉及国际贸易,尤其是出口到美国市场的中国企业,主动介入337调查是“以攻为守”的核心策略,通过参与调查,企业可以更早地了解指控的具体内容,从而有更多时间准备辩护或调整产品设计。此外,主动介入可能有助于维护市场准入,避免被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还有可能提升企业的国际形象,展示其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合规意识。

 

受篇幅限制,本文的上半部分先分析到这里。在下半部分的文章中,我们将分析三星申请的普遍排除令(GEO)、有限排除令(LEO)和禁止令(CDO)是如何受到公共意见的影响从而被撤销,以及为中国企业应对337调查的整体战略出谋划策。

 

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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