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月刊 | 2025年5月
一、立法动向
1.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近日,中国人大网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2025年14件继续审议的法律案和23件初次审议的法律案等。
计划明确,202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于6月继续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国家公园法、海商法、法治宣传教育法、渔业法等,将于8月继续审议金融稳定法,并将于10月初次审议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此外,202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初次审议金融法、企业破产法、招标投标法、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对外贸易法等。(来源:中国人大网)
2.国家知产局网站公布《关于印发<2025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推进计划>的通知》。
《计划》明确2025年度重点任务,涵盖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改革知识产权政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等方面。具体措施包括加快修订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推进知识产权全链条管理,深化知识产权金融发展,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先行先试,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效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等。(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
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共9章78条,包括总则、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例如,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五条规定:“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按照职责权限,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依法处理,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原始创新的保护。加大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违法行为。(来源:中国人大网)
4.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6月将再次审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
5月14日,中国人大网对外公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根据《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6月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
自2022年至今,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在进行第三次修改。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继2024年12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对该法修订草案进行再次审议。(来源:中国人大网)
5.《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5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就其起草的《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15日。
公告称,为强化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推动及时有效解决违法干预市场竞争问题,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市场监管总局对《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进行修订,形成了《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二、执法动向
1.公安部部署开展“昆仑-2025”专项工作
公安部近日发布通知,部署开展“昆仑-2025”专项工作,重点打击环食药和知识产权领域犯罪。
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犯罪,实施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重点打击职业犯罪团伙和跨区域犯罪链条。通过集群战役和重大案件侦办,提升犯罪线索发现和研判效能,强化区域协同和警种联动,增强执法合力。公安部强调要加强部门协作,完善行刑衔接机制,推动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同时,公安部要求强化能力建设,提升打击犯罪能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消费安全意识,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氛围。(来源:公安部)
2.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四川协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名当事人拒绝、阻碍反垄断调查案行政处罚决定
5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四川协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协力制药”)等七名当事人拒绝、阻碍反垄断调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处罚决定书,四川协力制药暴力抗拒执法调查,严重阻碍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拟被处罚约279.07万元;其法定代表人拟被处罚40万元;5名相关员工拟被处罚20万元或40万元,罚款合计439万余元。(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三、司法动向
1.最高法:不诚信诉讼行为对确定维权合理开支的影响
外国某公司诉称:其系专利号200480036105.7、名称为“内切葡聚糖酶STCE和含有内切葡聚糖酶的纤维素酶配制品”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某生物公司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某药业公司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故请求判令:1.两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2.某生物公司立即销毁未出售的侵权产品,某药业公司立即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以及未出售的侵权产品;3.两公司共同赔偿外国某公司经济损失1850万元;4.两公司共同赔偿外国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150万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行为成立。关于维权合理开支:第一,外国某公司就其主张的金额为25130元的公证费、金额为1698元的翻译费、金额为30000元的检测费提交了相应的票据。以上费用均为外国某公司举证之必需,对此予以支持。第二,外国某公司主张的其他合理开支均为律师费,其提供了账单予以证明。考虑到出具账单符合当事人所在国家的交易习惯,账单中体现的律师费应为当事人实际支出的律师费。第三,本案证据较多、事实较为复杂,侵权行为有一定的隐蔽性,并有较强的专业性,相对于一般案件需要支出更高的律师费。第四,某生物公司、某药业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多次作出不一致的陈述,其中部分属于虚假陈述,客观上增加了外国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的工作量。因此,外国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律师费金额在合理范围内。(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最高法:专利技术方案与发明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被分配的工作任务的相关性的认定及权属纠纷中应否支持维权合理开支
浙江某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某利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某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前后,成都某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近四十名技术人员跳槽至某马智慧出行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某马智慧出行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成都某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跳槽人员张某、向某明等6人及其他非成都某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跳槽人员王某等为发明人,申请了二十余项专利,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最高院二审认为,1.在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中,即使涉案专利、专利申请文件记载的发明人不直接负责原单位关于涉案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的研发,但其基于在原单位的工作职责和权限能够接触、控制、获取相关技术信息的,不能仅因原单位另有他人直接负责该项技术研发,就简单否定涉案专利、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相关文件记载的发明人在原单位本职工作或者被分配的工作任务之间的相关性;2.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权属纠纷一般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赔付维权合理开支的纠纷范围,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维权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3.最高法:披露技术秘密的认定
某岩油藏有限公司于2000年初创建名称为“油气勘探开发类比决策专家知识库系统”(以下简称DAKS系统),某岩油藏有限公司和某石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某岩油藏有限公司授权某石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使用DAKS系统,当DAKS系统相关知识产权被他人侵害时,某石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有权提起诉讼。
最高院二审认为,首先,大庆某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与翟某元围绕IRBS系统软件著作权转让事宜进行磋商、签订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过程中,没有尽到足够的审慎注意义务;其次,翟某元入职大庆某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大庆某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仍未对翟某元个人简历的相关细节尽到必要的核实查证义务;最后,翟某元将IRBS系统软件著作权以技术入股的方式入股大庆某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某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受让IRBS系统软件著作权,并于2018年4月24日与某油田研究院就IRBS系统软件签订《软件产品使用许可合同》,而北京某数据有限公司系大庆某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即便大庆某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数据有限公司二审提交的相关仲裁裁决书认定翟某元并没有将IRBS系统软件的全部源代码交付给该两公司,但该认定不足以证明大庆某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数据有限公司没有实际利用IRBS系统软件中的被诉侵权信息。基于以上分析,应当认定大庆某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数据有限公司共同实施了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4.最高法:经营者因横向垄断协议实施所受损失的推定及计算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横向垄断协议案作出终审判决,明确在横向垄断协议实施期间及协议终止后的合理期限内,经营者与该垄断协议实施者就垄断协议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签订并履行相关合同的,若无反驳证据,可推定该经营者因横向垄断协议实施受到损失。
最高院二审认为,五建公司与混凝土公司之间的案涉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在混凝土公司与江某公司实施横向垄断协议期间签订并依约履行完毕,上述合同签订之初即受到被诉横向垄断协议的影响,并非在正常、公平市场竞争条件下签订和履行,五建公司承受的商砼单价上涨,正是混凝土公司实施被诉横向垄断协议的结果。在此情况下,可以合理推定五建公司因混凝土公司实施被诉横向垄断协议受到损失。混凝土公司主张商砼价格上涨全部或者部分系原材料成本上涨等非垄断因素所致,应举证证明该非垄断因素存在,或垄断因素与非垄断因素同时存在,并合理区分垄断因素与非垄断因素对该交易价格的影响程度,否则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混凝土公司未对此进行举证,亦未区分说明垄断因素与非垄断因素的影响程度,一审法院以交易商品单价上涨幅度计算被诉横向垄断行为给五建公司造成的损失,并无不当。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5.最高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认定中公认的常规设计的判断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行政纠纷上诉案件,在明确涉案布图设计独创性认定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了布图设计中公认的常规设计的判断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权利人的独创性说明对于判断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具有参考作用,其可能从不同角度对独创性部分予以描述或者概括,但不一定包含对三维配置内容的描述,在对权利人指明的部分进行独创性判断时,应结合权利人的独创性说明,将权利人指明部分中含有的元件和线路的具体三维配置作为判断对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从抽象概念到物理实现可分为不同的层级,通常包括逻辑设计、电路设计和布图设计。每个层级的设计理念、设计原理、设计方式等均有所差异,故每个层级的常规设计亦有多种可能的选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公认的常规设计,是指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可以从布图设计领域的教科书、技术词典、技术手册、通用标准、通用模块等资料中获取的设计,以及根据基本的设计原理容易想到的设计。故判断一项布图设计是否属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公认的常规设计,其依据的技术资料、应用对象都应当限定为更为具体的布图设计层面,而通常不是泛指更为抽象的逻辑设计或者电路设计层面。在布图设计中,NMOS管和PMOS管基于有源区、源极接触、漏极接触不同的掺杂类型实现不同导电类型的沟道,并非单纯的对称关系或复制关系,其实现过程需制作不同掺杂区域,并导致工艺和布图的差别,在面积和阻抗方面的差异较为明显。即便在电路原理图中NMOS管和PMOS管的替换容易想到,设计者在进行布图设计时依然不仅需要考虑整体电路的适配和连接关系的调整,还需考虑元器件的选用,例如不仅不同类型的晶体管,即使是同一类型的晶体管也具有多种不同的布图表达形式。(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6.最高法:商业秘密案件中秘密性和保密性的综合判断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在职技术人员另行出资设立公司,“克隆”相关业务实施侵害所任职公司商业秘密的案件,改判认定有关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并综合在案证据认定该员工与其设立的公司共同实施了侵害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商业秘密权利人起诉他人侵害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件事实负初步举证责任。在认定商业秘密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时,不宜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与公知信息的区别作过于严苛的证明。权利人提供了证明技术信息秘密性例如组织技术力量加工、整理相关技术信息的初步证据,或对其主张的技术秘密之“不为公众所知悉”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说明的,即可初步认定秘密性成立。权利人初步举证后,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主张所涉技术秘密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提交证据加以证明,而非仅作消极抗辩。在认定商业秘密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时,一般应当从两个方面加以认定。一方面,权利人是否已经举证证明其已采取了体现其保密意愿的客观措施,但并不要求该保密措施达到过高的严谨程度,也不要求其保密行为必须具体地与其要求保密的内容一一严格对应。另一方面,要结合被诉侵权行为人的特定身份、管理职责等从善良的秘密管理人的角度,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正当行为的内涵,综合判断其应当负有的保密义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